关于进行2012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对我省2012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及2013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高等学校进行指导检查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符合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由省学位办聘请专家组成评议组于3月中旬开始进行评审,请申报学校于3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报告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一)
3、《 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表》(附件二)(按专业代码顺序填写)
4、《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五)
5、关于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报告(草拟稿)
6、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草拟稿)
二、符合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要求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一份。
(一)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未满五年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办聘请专家组成评议组于3月中旬进行评审,请申报学校于3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如下: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报告
2、《 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表》(附件二)(按专业代码顺序填写)
3、《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五)
(二)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五年以上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申报高校按照省学位办的委托要求于3月19日— 3月30日安排评审,并于3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如下: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报告
2、《 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表》(附件三)(按专业代码顺序填写)
3、《 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专家评议组名单》(附件四)
4、《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五)
请在评审结束后于4月1日前将附有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的《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五)一式三份报省学位办。
三、普通高等学校二级学院、本科办学点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培养专业的评审工作,由省学位办会同主管高校于五月下旬进行。请申报学校于4月1日前提交由主管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的相关材料如下: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培养专业的报告
2、《 二级学院、本科办学点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培养专业申报表》(附件六)
3、《二级学院、本科办学点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培养专业简况表》(附件七)
四、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质量,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在对符合2012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正式评审的同时,将对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未满五年的高等学校符合2013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检查和指导。请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一份。
(一)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未满五年的高等学校2013年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办聘请专家于3月中旬进行指导检查,请申报学校于3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如下:
1、《 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表》(附件二)(按专业代码顺序填写)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五)
(二)普通高等学校二级学院、本科办学点2013年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培养专业,由省学位办会同主管高校于5月下旬进行指导检查。请申报学校于4月1日前提交由主管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的相关材料如下:
1、《 二级学院、本科办学点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培养专业申报表》(附件六)
2、《二级学院、本科办学点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培养专业简况表》(附件七)
五、近年来,我省对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五年以上的高等学校,采取省学位办委托本校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个别高校组织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敷衍了事。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我办将在评审期间派出检查组进行巡回检查,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和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高校,解除委托。